保安局倡設「窺淫」及「未經同意拍攝私密處」等罪行 堵塞檢控偷拍裙底行為漏洞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6/30 17:49

最後更新: 2020/06/30 18: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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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局建議擬訂涵蓋「偷拍裙底」行為的「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」,以及「窺淫」和「私密窺視」等多項性罪行。(資料圖片)

現行法例並無針對窺淫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(例如拍攝裙底)而訂立的特定罪行,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,建議擬訂涵蓋「偷拍裙底」行為的「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」,以及「窺淫」和「私密窺視」等多項性罪行。

保安局建議,任何人為了得到性滿足(即窺淫)或不論目的(即私密窺視),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,不論有沒有設備輔助,觀察或記錄(包括照片和影片)受害人進行私密行為,亦會構成干犯「窺淫罪」或「私密窺視罪」,而私密行為包括如廁及進行性行為等。

倡擬訂兩項罪行針對「偷拍裙底」行為

局方亦建議就「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」訂立兩項罪行,包括「未經同意下為了得到性滿足而拍攝私密處」及「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拍攝私密處」,私密處是指生殖器官、臀部或胸部,不論有關部位是外露或以內衣遮蓋,兩項擬議罪行均會涵蓋普遍理解為「拍攝裙底」的行為,公眾及私人地方皆適用。

不過,由於「拍攝衣領」的定義不清晰,故建議擬議罪行不應將其包括在內。

兩罪行禁止發放私密影像 發布曾獲受害人同意拍攝的影像亦涉嫌違法

保安局另建議訂立兩項罪行針對發放私密影像,其中一項為禁止發放偷拍的性影像,適用於任何人發放明知是從窺淫、私密窺視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的行為所得的影像(包括照片和影片)。

另一項為禁止在未經同意下發放私密行為的影像,以處理受害人可能曾經或曾經同意拍攝該等私密影像,但沒有同意作其後發放,例如為了報復而發放私密影像的情況。

保安局指, 2015至2018年期間,共有275宗案件根據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61條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」裁定罪成,當中73%(約200宗)涉及在公眾和私人地方使用手提電話拍攝裙底,以及在未經同意下上載私密影像。

惟終審法院在去年4月一項判決中裁定,有關條文不應擴展至涵蓋犯罪者使用自己的電腦的情況。因此,如拍攝裙底或在未經同意下發放私密影像的行為,只涉及疑犯使用自己的電腦,控方便不再適合以上述條文作出檢控。

此外,「游蕩」、「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」及「破壞公眾體統」控罪亦存在限制,未必適用於在私人地方作出的行為,前兩項罪行更屬簡易程序罪行,刑罰亦相對較輕,與私密偷拍的嚴重程度不相稱,故社會上有強烈訴求及有迫切需要,針對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施以刑事懲處。

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將於下周二(7月7日)討論有關建議,其後將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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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馮琪雅